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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承包工程常见的几种投保形式

        由于工程承保合同中对保险的要求不同,以及工程所在国的国家法律和国民经济实力不同,在境外工程保险投保过程中会出现四种常见的操作方式,即:
  境外保险公司出单
  境内保险公司直接出单
  境外保险公司出单后全额回分境内保险公司
  境外保险公司出单后自留一部分保额剩余部分回分境内保险公司

  1.境外保险公司出单
  对于某些国家经济实力较强,保险机制较为完善,国家政策要求凡是在本国施工的企业必须在本国投保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等。
  该保险模式下,投保人面对被动的单方要约,往往为了尽快开工,而忽略了投保中的条款要求,致使保险责任含糊、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不足、免责条款苛刻、 保全变更条款严格。
  因此,遇到此种政策性限制的时候,需要有专业的人士协助审查保险条款,一方面把握保险责任的全面性、实用性,保证工程承包商享有切实保证的同时,尽量 压低保险费率,节省承包商的管理成本。
  在西欧、北欧、北美、中东和非洲部分地区大多属于该种情况。

  2.境内保险公司直接出单
  对于有些援建项目,尤其是政府间的项目,大多处于发展中国家,所在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保险机制不完善,尤其是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根本不具备承 保能力。
在这种情款下,工程所在国往往不要求工程承包商在本国投保,但要求其寻找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其他国家的保险公司进行承包。
  9.11之后国际保险市场的价格普遍较高,近一年才有所回落,而国内保险市场近几年一直处于主体快速增长、多渠道竞争时期,因此,价格明显低于国际保 险市场。这也是近两年来国内保险公司承接的境外工程保险份额成倍增长的主要原因。

  3.境外保险公司出单后全额或部分回分境内保险公司
  尽管FIDIC 条款中普遍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国办理投保,或者当地国家的政策也要求工程承包商在本国办理保险。但国家的综合国民经济实力不强,本国保险公司难以完全 满足承保能力的要求。因此需要由当地保险公司完成承保工作后将全部保险责任或一定比例的保险责任再分回给中国境外的其他保险公司。
  9.11事件后,世界各国的保险费率明显提高,而国内的保费费率却低于国际市场,这也为保险分入带来了机会。
  因此,我们在处理类似业务时,往往找到当地保险公司按照事先设计好的保险方案进行承保,出具保单,而后通过国际保险经纪业务形式,将全部或部分责任分 回到国内保险公司。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方案的完整性;二是降低费率水平;三是便于理赔。
  为了更好的体现公平、公正,维护境内施工企业利益,在投保前,一般选择3—5家资格、信用、实力和服务较好的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报价。最后施工单位根据 各家公司的费率报价、服务条款、公司品牌等因素确定承保。对于标的较大或风险相对集中的项目,一般都会由几家保险公司联合共保,分散风险、确保理赔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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